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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5〕04号)

来源:本网   2025-04-29 16:37:09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5〕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畅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E78D****

  地址:丰顺县汤西镇工业园润江混凝土搅拌站旁边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利用竹木屑等废弃木质资源进行环保机制炭加工,办理有《营业执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于2025年1月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但你公司于2024年12月开始设备安装,现项目的生产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5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5年4月16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3、2025年4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单位现场情况;

  4、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合法性、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5、《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中项目总投资32万元,证明该公司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丰告〔2025〕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及你公司提交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中项目总投资额为32万元,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报告表类0%;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是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为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配合调查0%,合计裁量权重为28%,核定投资额为:32万元。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得出罚款金额为 ¥448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肆仟肆佰捌拾元整(¥44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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