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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09 21:03:05   点击:- 【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直副科以上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现将《丰顺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6686699)。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丰顺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丰顺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丰顺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依法有偿取得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享有依法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权利。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为前提,以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为底线,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各部门切实抓好试点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推进,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主管部门和县农业农村、发改、司法、财政、税务、金融、科工商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审计、政务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