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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丰顺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7-06 14:22:59   点击:- 【 字体: 】  

  关于印发《梅州市丰顺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丰顺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6688836)。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梅州市丰顺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预算、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丰顺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